因果关系(Causality)¶
在社会科学的讨论中,当因果关系成为问题的核心时人们常常都会流露出一种犹豫之情,仿佛在发出“我们害怕因果关系”的感叹。但所有的讨论者都承认他们不能没有因果关系:“最后我们还是需要因果解释。”哲学史中因果关系的概念也遭遇了这种犹豫。因果关系的历史列车好像是一辆慢车:它就像埃希特纳赫的游行队伍,前进两步又后退一步。亚里士多德、经院学者、莱布尼兹、康德、叔本华都是因果论者。休谟、马赫、皮尔逊、赖兴巴赫、哥本哈根学派的量子物理学家们,以及罗素都是反因果论者。罗素(Russell,1912)曾经留给我们这个大胆的说法:“我相信,因果律是逝去的时代的遗迹.就像君主制一样,只是因为被错误地当作无害的,才得以生存了下来。(P.171)
亚里士多德:奠基人¶
我们可以把亚里士多德当作因果思想的奠基人。作为哲学家,他对各种原因做了区分,例如,质料因【causa materialis】形式因【causa formalis】动力因【causa effhicies】和目的因【causa finalis]。在17世纪的近代科学里,亚里士多德的动力因或劳力园(labor cause)成了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一个原理。于是原因就和“成果”(production)联系了起来。劳力因是主动的实施者(active agent),像一种用锤子敲打那样的外力,而效果(effect)是被动地承受,就像婴成碎片的栗子一样。这种效果的概念也体现在牛顿的外力(external power)中,它能让静止的物体运动。它还体现在社会政策制订之中。例如,19世纪法国的政策制订者启动了一个提高生育率、鼓励移民的政策,以使生育超过死亡,这样老龄化的人口结构就可以得以翻转。它还体现在行为主义【Behaviorism】学派的刺激——反应框架中。甚至在我们的语言中它也有所体现,因为下毒(poison)、治疗(cure)、镇静(calm)、加湿(humidify)和照明(illuminate)等许多动词都包含着成果的理念。
伽利略:必要和充分条件¶
也是在近代科学中,通过伽利略的努力,原因才被区分成了必要和允分的条件。按伽利略的说法,必要(necessary)意味着“必不可少的条件”(Conditio sine que nom)或者是“如果没有x,就没有Y”,而充分(sufficient)的意思是"如果有X,总是有Y”(我们应当注意。“X使Y成为必需”的意思是“x是Y的充分条件”这里可能会产生混淆!)
大卫·休谟:历史转折点¶
18世纪的大卫·休谟确实是因果关系历史的转折点.实际上,任何人今天要写这个主题的话不可能不讨论休谟。卡尔·波管尔(Popper,1972)是个很好的例子,在他的《客观的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Objertite inowledge: An colutionary approach)一书中,开篇第一章就是“休谟问题”。休谟不反对因果关系论(Hume,1786)。他相信世界充满了因果关系。但他怀疑科学是否能够洞悉为何某个原因导致某个结果。休谟的出发点完全是经验主义的(empirical)。他提出。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从来不是用纯粹演绎的方法和先验的方式提出来的,而是完全基于经验。亚当不可能看到水就推论出水会淹死他。休谟还相信原因是外在于其结果的。如果一个台球和另一个球相撞,后者开始滚动。那么在第一个球上不存在任何能给我们带来有关第二个球会发生什么的提示。至于在原因和结果之间的那个中间术语(即因果之箭[the causal arrow]).体谟认为诸如成果(production)能量、力量等都属于一种模糊的哲学,无非是迷信的庇护所和遮掩愚蠢与错误的斗篷。我们看到了火,感到了热,但我们甚至猜不出或想象不出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我们甚至不能直接察觉到总识的能量会影响我们身体的器官,即使意识的影响会经意躲过我们不断的考察,为什么人的意志能回响舌头和手指,而不能影响心脏和肝脏,这个问题总是让我们为难,在这个问题上,关于上帝之意志的想法让我们越出了能力的极限,我们的底线太短了,无法探测这些巨大的峡谷。休谟的结论是,当我们同时看到原因和结果时,那么这儿就有一个"恒常联结”(cupnted cmyenrtina),过了一段时间适应了这个之后,习俗(custom)就出现了。接下来,通过某种心理联想(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机制,我们逐渐开始发展出一种信仰(belief),而在这个信仰的基础上,我们采用因果关系的术语来进行预测(predction),简单说来,喷一真正存在的就是恒常联结(规律论)[theory]),其他的都是心理学.一言以蔽之,相关才是真问题,其余的东西都是伪问题。
伊曼努尔·康德:因果关系是一个先验的范畴¶
各路人物对大卫·休谟的回应足以装满一个图书馆。其中康德第一个承认,休谟将他从教条主义的懵懂中唤醒,但他拒绝接受只有经验才是因果关系的基础这一观点(Kant,1781)。他相信,先验范畴中的理解和经验一起给我们带来了那个叫作客观知识的综合体。在他看来,因果关系就是关于理解的范畴之一。这种把因果关系当作先验范畴的观点并非没有争议。约输·麦凯(Mackie,1974)举了一个把木头劈成两半的例子,他提出,从足够远的距离来看、我们首先是看到木头的倒下,接看是听到斧子的声音,因为声和光的速度有差别,但如果我们站在跟前的话,那么就会首先听到声音,接着才看到木头分开倒下,因为物体有惯性,如果桌子上的小火车撞上了另一辆火车,并使得后者开始运动起来,那么这跟我们最初的意识机能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桌子成下可能藏着磁快,并引起了第二辆火车的运动。因此,与其说这里没没有太多的先验的因果知识,毋宁说是在尝试看对知识进行假定,为了得出一个结论我们需要经验和观察。
现代科学:假设检验¶
我们今天的科学研究中经常用到的假设检验的传统是由奥古斯特·孔德、约翰·斯图加特·密尔等19世纪实证主义哲学家提出的,进而在20世纪的实证主义研究中成了标准的程序。卡尔·波普尔(Popper,1959)和卡尔·亨普尔(Hempel,1965)提出的演绎律则法(deductive-nomological appoach)也对这种基本态度有所贡献,演绎律则法通常被称为覆盖律理论(the covrnng law theory)(即每个具体的因果陈述都为普通法则所覆盖,普通法则作为一般性的理论和假设在背景中起作用)。
因果关系的概率论¶
与此同时,对于因果关系的争论还在继续。大多数提法都有一种包围策略,因为因果成果并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达到的,而是通过一些其他的标准间接达到的。这些标准之一就是“概率(probability)”,有一派也许可以叫作因果关系的概率论(a probibilistie theory of causality)的信徒的科学家就使用这种概率,“因果关系的概率论"也是一本书的名字.其作者帕特里克·祖佩在1970年代开创了这一派的思想。他的观点符合世界上大多数科学研究者的观点——他的观点是,当且仅当X存在(X的概率大于0).X在时间上先于Y,在X和Y之间存在统计关系(在给定X条件下,Y出现的概率大于Y独自出现的概率),且不存在伪关系(当控制其他潜在的混杂[confused]因子时,X和Y的统计关系不会消失)X才是Y的一个原因。这些因果关系的标准被用于社会科学.特别是统计分析之中。休厄乐·赖特1920年在遗传学中所使用的路径系数法,格尔曼·沃尔德1950 年代在计量经济学中使用的联立方程模型.西蒙和布莱洛克1960和1970年社会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所使用的因果模型,以及丰尔·约雷斯括格1970年代以及以后的线性结构关系系统(LISHEL),只不是许多例子中的一小部分而已。这一派思想始终要面对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概率的概念,它解释的是统计关系(也即相关),而非因果关系;第二个是对理论的依赖,这体现在因果模型中的变量关系上。尤其危控制虚假关系的那些因子上;第三个同题使用的是时间优先,而非原因优先,也就意味看研究实践建立在"在它之后,也正是由于它(past hoe,ergopopter hoe,即,此后,所以因此)这个诡辩之上。
马里奥·邦格:简单性的天堂¶
另一种包围策略是果用伽利略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准则,许多当代作者都这么做,但用得最聪明的是约翰麦凯友(Mackie,1974)。他反对马里奥·邦格(Bunge,1959)的极端立场。马里奥·邦格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把因果关系的概念搞得太宽泛,我们就是犯了意义通胀(meanin infution)非。在邦格看来,事实上有许多形式的确定(determination)——概率的、辩证的、函数的、结构的、机械的和其他形式的确定,而因果关系形式的确定只是其中一种而已。这种因果关系的确定的核心是亚里士多德所给出的因效(causa efficicns)(即必要的成果)准则。除了成效(productive)之外。因果关系还是条件的(如果X,那么Y)。唯一的(一个原因,一个结果),不对称的(当X引起Y时而却不会引起X)恒久的(没有例外、非概率的因果关系),邦格还给了其他的严格准则、例如线性、可加性、连续性,等等。他的因果关系的概念非常严格。他反对功能论者、互动论者、解证论者。因为辩证论者用相互依赖来看待一切事物,因此他们也是浪漫主义者。在他们看来,因果火系是打开每一扇门的钥匙、是一站灵丹妙药。邦格认为.如果严格定义的话.因果关系只是现实的一小部分,但却是确实存在的。因果关系既非神话,也非灵丹妙药。
约翰·麦凯:因果场中的INUS¶
不言而喻,邦格(Bunge,1959)对因果关系的严格定义是一个简单的天堂。麦凯 (Mackie,I974)反对这种严格.发展出了一个非常宽泛的、接近日常语言的因果关系概念。它兼容概率论、多因论、目的论、功能论以及其他的确定形式。他的方法的依据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在他看来,一个起因就是一个“在这种情况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那些沉默的前提和细节应该都尽可能说清楚。例如,在一幢房子里发生了火灾。专家称这是短路引起的。他们没有给出一个必要条件,因为除了短路之外的其他事情,例如电热油汀翻倒等情况也可能会引发火灾。他们没有给出一个充分的条件,因为即使出现短路,其他的条件.例如可燃材料或者缺乏有效的灭火器等,也是火灾发生所必要的。因此,它是一个复杂的条件集合,有积极的条件也有消极的条件,与短路一起为火灾构成了充分但并非必要的条件。因为其他的因素也可能会引发火灾。短路只是这个条件集合中的一个必要的部分,因为如果没有短路,可燃材料或者缺乏有效的灭火器无法引起火灾。这样,短路就是复杂的条件集合中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部分,而这些复杂条件集合,对于结果而言.则不是必要的,但却是充分的。简言之,短路对了起火来说是一个INUS条件——一个集合中不充分但是必要的部分,这个集合对干结果来说是非必要的,但却是充分的。麦凯在这一点之后还添加了一点:因果场中总是有一些因素是不变的,固定的。例如,从严格的逻辑意义来说,出生就是死亡的一个INUS条件,但它却不能算作死亡的一个候选的原因,因为对死因的声明会指涉那些曾能活过的人们。另一个例子没有这么明白,这是斯里文(Seriven,1959)有关梅毒的例子。梅毒螺旋体(treponema pallidum)是一种病毒,它是梅毒唯一的病因。但是.感染梅毒螺旋体病毒的人中只有很少比例的人会发展到最后的第三期,全身麻牌(paralynis generalis)。这时候会因大脑瘫唤、肌肉运动失调和精神失常而死亡。现在,有关唯一病因的陈述指的是一个不同的因果场,而非第二个关于全身麻痹的陈述。第一个是所有易感染这种病毒的人(比方说所有曾经有过性交的人)的因果场。第二个是已经感染了这种病毒的所有人的因果场。 在研究实践中,这种因果场的概念特别重要,因为它还包含那些差不多可以算是不言自明的与研究问题相关的确定因索,这此因素之所以被确定,是出于时间和空间的(生活在一个国家,在此国家作研究)实际考虑。这些因素在INUS条件之外,但因存在异质性的危险而被确定(在失业的因果场作研究,但却进漏了青年工人,因为青年失业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在社会科学中,最大的过错是事实上忽略了因果场。
创建日期: September 30, 2022 15:47:37